中建信和地产有限公司

某某、长沙市建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某某中建信和置业有限公司、中建信和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8民终9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瀛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建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兴联路洋湖景园中彩建工酒店1623号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军,湖南可福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信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解放居委会中商广场2栋15-15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信和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律师。 上诉人***、长沙市建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劳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建信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信和公司)、中建信和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2)湘0802民初2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长沙市建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军,被上诉人***中建信和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中建信和地产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湖南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2)湘0802民初228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长***劳务公司支付工程款509872元,***中建信和公司在其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2.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长***劳务公司、***中建信和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长***劳务公司实际对***实施的收边收口工程量未予否认,一审法院对该部分工程量不予认定,明显缺乏事实与证据支持,争议部分的工程量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单价计入工程款中。长***劳务公司支付给案外人的2万元不应认定为工程款,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案涉施工合同无效,违约条款对双方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工伤赔偿责任属于用工主体的法定责任,原审法院将工伤事故赔偿款抵扣工程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中建信和公司作为案涉项目的发包人,应当在其欠付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缺乏法律依据。 长***劳务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湖南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2)湘0802民初22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中建信和地产有限公司、***中建信和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案涉劳务工程项目系案外人***承包,后又转包给案外人***,***再转手给***,***接手前***已经完成了部分劳务工程项目,***中途退场后,总承包方又另聘第三方施工,因此,***并非劳务工程项目的唯一施工人,原审法院遗漏必要的当事人。案涉劳务承包协议无效,且***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其完成过具体工程量,故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签署的两张单据并非真正的工程结算表,最终的结算依据应当由长***劳务公司、中建五局、业主方共同验收合格确认,原审法院仅采信***签署的部分单据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已超额支付工程款,本案不存在逾期付款的问题,原审判决支持逾期付款利息错误。 ***辩称,本案现有的证据足以证实***系案涉工程的劳务承包人,其未与他人共同承包,因此***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本案未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施工过程中,***进行了现场监督、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签订工伤补偿协议,上述行为足以使他人相信***能够代表长***劳务公司。***于2022年1月5日书写的工程量清单对长***劳务公司具有约束力,长***劳务公司应当按照该清单确定的工程价款支付工程款。由于长***劳务公司未按时支付,给***造成了损失,应当支付欠付工程价款的逾期利息。 中建信和地产有限公司辩称,***已当庭表示,其误认为中建信和地产有限公司系案涉项目总包单位,故将其列为当事人。中建信和地产有限公司与本案没有关系,一审判决其不承担任何责任正确。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长***劳务公司向***支付尚欠的***中建***工程价款50978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长***劳务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中建信和地产有限公司、***中建信和公司就上述付款责任,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3.判令诉讼费、保全费由长***劳务公司、中建信和地产有限公司、***中建信和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建信和公司系***项目的开发商,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系该项目的总承包商,2018年12月14日,***中建信和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一份《***中建.***项目一号地块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书》,合同约定***中建信和公司将其开发的***中建.***项目一号地块建筑面积为32.9万㎡的工程施工承包给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价款9.79亿元。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承包***工程后,将工程施工的劳务部分分包给长***劳务公司,双方于2020年12月签订了相关合同(长***劳务公司拒绝提交合同)。 2020年9月,***与挂靠长***劳务公司的实际施工人***洽谈后,进入中建***项目从事劳务施工。同年9月24日,长***劳务公司(合同甲方)与***(合同乙方)签订了一份《劳务分包合同(室内抹灰工程)》,合同约定:甲方现将3、4、8、9、10号栋室内外抹灰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为明确双方权利和经济关系,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双方就本工程建设施工事项经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本合同。一、工程项目:1、工程名称***中建***;2、工程地点***市永定区沙堤大道;3、工程质量标准优良;4、安全目标安全等级创优良;二、乙方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1、乙方承包“甲方提供的本工程的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及施工方案、技术交底”所要求的施工范围;2、乙方承包所有室内外场地及阴阳台施工范围内的文明施工、公司CI工作,必须每天做到材料上楼要堆码整齐,施工完后的场地要清洁,并办理文明施工移交单,监督移交后的场地清洁、干净;负责外用电梯、井架、吊车的落料平台面清扫;负责放灰槽、手推车的冲洗(在甲方指定地点),手推车打油保养;后台搅拌站场地范围内的材料堆码整齐、地面的清扫,做到工完场清。3、乙方承包施工面的各自操作架、简易架、平台、放灰槽的搭设;制作各种高凳、灰盆;临边施工防护棚的搭设;各种材料的水平及垂直运输,负责配合焊工、水电工完成工作;4、乙方承包材料定额消耗,甲方按公司材料定额和施工做法对乙方实行限额领料,如超出部分,则按材料价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并按公司处罚条例执行(结算时以材料部门提供领料量为准);5、乙方承包施工工具;**、铁抹、胶线、胶纸、铝合金靠尺、水平尺、水平管、水刷、**、卷尺、角尺、**、墨线、铁锹、锄头、灰桶、铁锤、水泥钉、斧头、绳子、塑料6#胶管、水管等五金工具;6、乙方承包铁钉、铁线等施工辅材;7、乙方向甲方领取斗车、砂轮机、灯具和电箱、电缆线、撬棍等用品,如不归还和因乙方原因损坏甲方所提供用品,按实际价格从结算款中扣除。乙方购买自己的一切劳保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手套、胶靴、雨衣、口罩等)。乙方所有进场人员必须统一服装,服装由甲方统一办理,服装费用在支付乙方工程款时扣除。三、工期:1、乙方必须完全服从甲方工期进度计划安排,根据甲方的安排,采取轮流连续作业,随时调配劳动力,确保甲方总工期计划及分段计划。节假日工人放假必须按甲方的统一安排,不得擅自放工人假日,确保施工人员数量满足施工要求,有关甲方同建设方的工期约定同样对乙方有效,并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2、乙方按甲方分段分幢的工期进行施工,如乙方连续三次没有完成甲方安排的工期进度计划,甲方有权提出终止合同,责令乙方退场,并保留追索赔偿的权力。如因甲方的材料、机械协调不当影响施工,每月不超过一个星期和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标准按甲方同建设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等原因,工期相应顺延,但必须办理书面手续,如无书面手续工期不予顺延。若总工期不能达到甲方计划要求,甲方则给予乙方每延迟一天罚款1000元人民币的处罚,提前一天奖励200元人民币。四、工程质量要求和验收:1、本工程分项要求一次性验收优良率达到90%以上,并且必须达到合格/深圳市样板工程标准;2、乙方必须达到合格/优质样板工程验收标准,按甲方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施工,顶棚、墙面、踢脚线必须颜色一致,观感好,所有线条要水平顺直,抹灰质量检测标准垂二平二,门窗、线盒、***、排风口、管道以及其他洞口等应规方规圆,阴阳角要方正;3、如造成空鼓和质量达不到要求造成返工的材料费由乙方负责;4、抹灰打底、罩面压光施工完后,经过项目部质检人员和安全主任检查验收,合格率达到90%以上为优良,合格率在75%-90%之间为合格,以实测实量为依据按合同“综合单价”内容结算。合格率在75%以下为不合格,因工程质量不合格而造成的返工人工费、材料费由乙方负责;……五、工程安全:1、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创深圳市安全文明样板工地,无重大工伤事故,**死亡事故,月轻伤率必须控制在2‰以内。如乙方原因造成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自己承担,发生费用在2000元以内自行负责,如造成2000元以上的工伤事故,甲乙双方按7:3的比例支付费用,协商解决;2、乙方要及时贯彻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要求,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现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并遵守甲方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奖惩制度,完善设施;3、乙方必须与进场的自有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及自行办理劳动工伤保险事宜,费用自理,如未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纠纷和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并承担全部经济责任;乙方购买工伤保险有困难时,甲方可以协助乙方购买保险,结算时从乙方工程款中扣回;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私自增减人员,不论是否发生工伤、劳资和非工伤事故、劳资纠纷等均由乙方负责,并罚款500-1000元人民币……;六、承包单价:1、承包单价内容……;2、综合平米单价(包括阴阳台面、内门窗套及各种装饰线条、天面女儿墙及天沟、排水沟等各种内墙面零星抹灰)为:质量优良为外墙33元/平方米,质量合格为内墙15元/平方米。七、结算方式:乙方完成本合同条款第二至第六项等所有相关工作施工内容,结算单价按第六条承包单价的条例执行。……八、垫资及付款方式:2、所有大面积施工完,按合同总价70%付款,所有内墙抹灰收口完成,达到并通过甲方验收和竣工,工程款付至合同总价的90%,其余5%作为验收竣工后的保修金,并在竣工验收半年后全部付清(端午节前付清)。……九、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十、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十一、质量处罚方法……;十二、违约责任:1、如乙方不能满足甲方施工进度和质量要求时,甲方有权采取甲方认为必要的措施来满足工程进度和质量要求,乙方不得持有异议,同时承担所造成的损失;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一次重大质量事故,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无条件退场,并保留索赔的权利;3、乙方签订合同之前,必须缴纳质保金—元,竣工验收及保修期满后按合同支付工程保修金时,退还此押金;如果质量不能达到甲方要求造成业主损失及返工维修,所发生费用和甲方损失有权从质保金及保险金中扣除;如果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中途毁约或因自身原因任意中断施工达3***,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若违约金不足以支付甲方损失,乙方必须另赔偿差额部分。十三、其他……。该合同尾部甲方一栏由***签名并加盖长***劳务公司的公章。 2020年9月24日,长***劳务公司与***(合同乙方)还签订了一份《劳务分包合同(二构砌筑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中建***,工程质量标准为优良,乙方承包的范围为正负零以上所有二构制作及砌筑工程,“甲方提供的本工程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及施工方案、技术交底”所要求的施工范围,承包单价为综合平米价格,达到甲方验收和交工条件,综合单价为质量优良为330元/立方米。付款方式为所有大面积砌筑施工完,按当月报量进度款合同总价70%付款。所有砌筑收口、构件等完成,达到并通过甲方验收和竣工,工程款付至合同总价的80%,其余20%作为验收竣工后的保修金,并在竣工验收半年后全部付清。年前付90%,端午节前付清。合同对工期、工作内容、工程质量要求和验收、工程安全、结算方式、甲方权利义务、乙方权利义务、质量处罚方法、违约责任、其他等进行了约定。该合同尾部甲方一栏由***签名并加盖长***劳务公司公章。 ***组织民工进场施工期间,***代表长***公司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并向***支付工程款。因承包方对工程项目未安装门窗,导致部分工程无法完成收边收口,为此,***在没有完成收边收口的情况下,2021年7月26日自行退场。2022年1月3日,代表长***劳务公司对***施工的***项目进行管理的现场管理人员***为***出具了工程量清单,具体内容如下:一、***工程量:1、砌体,3、4、8、9、10号栋合计工程量7454m3+5#柱子160m3,合计7614m3×330元=2512820元;2、内抹灰,3、4、8、9、10#合计工程量83926㎡-1802㎡=82124㎡,合计82124㎡×15元=1231860元;3、外抹灰,3、4、8#,合计31185㎡+女儿墙做内抹灰计算的1226㎡,合计31185㎡+1226㎡=32411㎡×33元=1069563元;4、火线条,单边1502㎡×90元=135100元;5、卫生间合计712个×100元=71200元;6、踏步合计107层×690元=73830元;7、增加的踏步合计225块×70元=15750元,以上合计5109923元。争议:内抹灰收边收口工程量2508㎡,外抹灰收边收口工程量1583㎡。二、***扣款:1、项目部和***班组所做的工日共981天,8、9、10#栋的工日项目部扣240元/天,合计981×240元=235440元,3、4#室内收口、修补和外墙收边收口还没有做;2、前班组所做的工程量扣***包括工具,共计60154元;3、按双方签订合同工伤7:3的比分配,***分3,共计66000元;4、3#、4#、8#、9#、10#,按图施工,少做了构造柱5187米,按合同单价30元/米,合计5187米×30=155610元;5、罚款,待定;6、3#、4#还没有收边收口,不知道项目部扣多少工日。 ***在组织施工过程中,长***劳务公司的***、***分别向***以转账方式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向长***劳务公司出具了439万元的收条,此外,长***劳务公司为***的工人代付工资30万元,***认可共收到长***劳务公司的工程款469万元。 中建***项目共计26栋楼33.5万平方米,中建***项目除1、11、12、20、21、22、23#栋外,其他楼栋均已完成竣工验收。 2021年1月至4月,***中建***项目部多次向长***劳务公司下发罚款通知单。 因***聘用的工人**方、***在施工过程中受伤,为此,***代表长***劳务公司与**方于2021年4月29日签订《工伤补偿协议书》,约定:甲方(长***劳务公司)同意一次性补偿乙方(**方)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此费用包括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等所有因工伤补偿费用,及事故发生至处理完过程中发生的所有亲属误工费等所有费用。协议签订后,甲方凭乙方收条支付乙方人民币壹拾壹万元,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和甲方所在项目部等第三方主张增加任何补偿和赔偿。协议后面注明不含医疗费60932.28元、生活费6500元。2020年12月18日,***以长***劳务公司名义与***签订一份协议,协议约定:乙方(***)在中建***项目做事不小心被砖块砸伤,经双方协商并同意补偿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共叁万元,补偿后乙方不能再向甲方提出什么再补偿的要求(不含医疗费6828.98元、生活费1500元)。***以班组长名义在协议上签名。以上两份协议,均未加盖长***劳务公司公章。 2021年11月8日,长***劳务公司代***向***支付劳务费2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长***劳务公司提出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司法鉴定,但并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鉴定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本案争议焦点为:一、长***劳务公司与***签订的两份《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问题;二、***书写的***工程量结算单,对长***劳务公司是否具有约束力;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价款如何计算;四、对长***劳务公司提出的扣减项目,是在本案中进行扣减还是由长***公司另案主张权利;五、关于***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六、关于中建信和地产有限公司、***中建信和公司的责任问题。 一、长***劳务公司与***签订的两份《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问题;长***劳务公司作为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从总承包方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分包中建.***部分工程项目的劳务后,又将其中的3、4、8、9、10号栋的室内外抹灰及二构砌筑劳务分包给***,由于***不具有劳务施工的法定资质,故长***劳务公司与***签订的两份《劳务分包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长***劳务公司虽不认可***与其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但该劳务分包合同上加盖了长***劳务公司的公章,长***劳务公司亦未对合同上加盖公章提出鉴定申请,且长***劳务公司认可合同上签名的***与公司系挂靠关系,故对于该劳务分包合同上加盖公章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于长***劳务公司的辩称观点,不予采纳。 二、***书写的***工程量结算单,对长***劳务公司是否具有约束力;在***从事中建***工程劳务分包过程中,***对***进行了管理、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在工地发生工伤事故后,由***以长***劳务公司的名义与伤者签订了工伤补偿协议。且长***劳务公司从中建***分包劳务工程后,并未从公司派专人对工地进行管理,而是以自己的行为认可由挂靠人***委派***对涉案工地进行管理。***在中建***的管理行为,足以使他人相信***能够代表长***劳务公司。故***于2022年1月5日书写的***工程量清单对长***劳务公司具有约束力,长***劳务公司应当按照该工程量清单确定的工程价款5109923元,向***支付劳务费。 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价款如何计算;按照***于2022年1月3日对***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的核算,***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总工程价款为5109923元。长***劳务公司主张该工程量为预算价款,与事实不符,因为***书写工程量清单时,***已实际施工完毕,该辩称观点应不予采信。***主张涉案工程价款应为5257115元,没有证据证实,该主张应不予支持。 四、对长***劳务公司提出的扣减项目,是在本案中进行扣减还是由长***公司另案主张权利;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对于***于2020年1月5日书写的扣款事项,因***没有签字认可,且***在庭审中亦不予认可扣款事项,故长***劳务公司主张抵销的罚款、3、4、8、9、10#栋前期项目部聘请第三方修补工程价款235400元、前班组所做工程量包括工具60154元、***未完成工程量等,在本案中不予抵扣。因长***劳务公司在本案中并未提出反诉,上述扣款不在本案中处理,应由长***劳务公司另行主张权利。对于长***公司代***支付的劳务费20000元,可以在本案中予以抵扣。对于工伤事故赔偿款,依照合同约定,应由***承担30%,按此计算,应为64728.38元(215761.26×30%=64728.38元),该笔款项可以抵扣应付***工程款,长***劳务公司主张抵扣金额为64428.29元,抵扣数额低于合同约定的30%比例,应予以确认。 五、关于***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为端午节前付清,按照合同签署日期理解,长***劳务公司应在2021年的端午节前向***支付全部工程款。依照法律规定,利息应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对于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现***主张从起诉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该项请求应予支持。 六、关于中建信和地产有限公司、***中建信和公司的责任问题。关于***主张的要求中建信和地产有限公司、***中建信和公司就上述付款责任,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庭审查明中建信和地产有限公司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故中建信和地产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中建信和公司与长***劳务公司之间并未形成合同关系,***中建信和公司无需向长***劳务公司支付劳务价款,***获得中建.***工程项目的一部分劳务事项,系长***劳务公司从总包单位承包***劳务后再次违法分包给***。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故***请求***中建信和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无法律依据,该项请求应不予支持。 综上,虽然***与长***劳务公司签订的两份《劳务分包合同》无效,但***在合同签订后实际完成了分包的劳务,对于***实际完成的劳务,经在中建***代表长***劳务公司进行管理的***确认的工程量为5109923元,减除长***劳务公司已向***支付劳务费469万元,以及长***劳务公司可以抵扣的代付劳务费20000元、依照合同约定应当由***承担的工伤事故损失64428.29元,长***劳务公司实际应支付的工程款为335494.71元(5109923元-469万元-20000元-64428.29元=335494.71元)。长***劳务公司应以335494.71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长沙市建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下欠的劳务费335494.71元,并从2022年8月4日按全国银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472元,由被告长沙市建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6332元,原告***负担3140元。 本院二审期间,长***劳务公司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声明及构造柱图纸、中建***项目合同外用工、分包签证单、3#4#楼抹灰修补抹平表、***第三方用工明细、建盛劳务第三方用工说明。拟证明,***承包的3#4#8#9#10#楼没有按合同约定施工,且存在质量问题,工程款应按比例予以扣减,因上述房屋未收边收口、内外抹灰,这两部分工程款464149.72元应从工程款中扣除。***对声明、建盛劳务第三方用工说明、中建***项目合同外用工、分包签证单、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对构造柱图纸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系长***劳务公司单方提供,***对此并未认可,且证明的内容与***出具的工程量清单不符,达不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一、案涉工程款应如何确定。二、***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一审判决是否遗漏必要的当事人。三、对于欠付的工程款,应否计算利息,***中建信和公司应否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关于焦点一,案涉项目施工期间,***代表长***公司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并支付工程款,其向***出具的工程量清单应对长***公司发生法律效力。案涉工程量清单载明了***施工的工程量及相应价款,原审法院将其作为结算依据并无不当。工程量清单载明的争议工程量为内抹灰及外抹灰收边收口工程,***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完成收边收口工程,仅凭工程量清单提起本案诉讼,原审法院未将争议部分予以处理并无不当。如***对争议部分确实进行了施工,可另行主张权利。 根据案涉合同的约定,工伤事故赔偿款由***承担,本案中,案涉工伤事故赔偿款系长***劳务公司支付,可以在工程款中予以抵扣。长***劳务公司支付的2万元劳务费,从***向**出具的个人委托书、**书写的3.8.9.10内抹结算单、***与***的结算单来看,该笔款项系长***劳务公司代***支付,一审法院予以抵扣并无不当。***对以上两笔款项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长***劳务公司主张,***未按合同约定施工,工程量清单中的扣减项目应当抵扣工程款。对于扣减项目,长***劳务公司未提起反诉,并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对本案不能一并处理的抵扣项目将另行主张权利。原审法院对可以在本案中抵扣的款项已经予以抵扣,对于长***劳务公司提出的应当扣减的其他项目,可另行主张权利。 关于焦点二,案涉两份《劳务分包合同》由***与长***劳务公司签订,虽然合同无效,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且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有权提起诉讼主张工程款。从合同主体及实际履行情况来看,本案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长***劳务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三,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案涉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应在2021年端午节前支付。长***劳务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工程款,***主张从起诉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长***劳务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中建信和公司作为工程发包方,将其开发的***中建.***项目一号地块的工程承包给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将工程施工的劳务部分分包给长***劳务公司,长***劳务公司再将案涉工程违法分包给***。***中建信和公司与长***劳务公司之间并未形成合同关系,***要求***中建信和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长沙市建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20元,由***负担3788元,长沙市建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633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华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杨 芳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彬 书 记 员  胡 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