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民终20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32149部队。住所地:河南省孟津县桂花大道612号。
联系人:肖贵,职务营房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梦恩、梁玉,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信阳长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文化街38号第四层403室。
法定代表人:牛鸿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照贵,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洁,河南上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32149部队因与被上诉人信阳长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0)豫1503民初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仅依据当事人双方合同约定的暂定价作出判决,事实不清。应向当事人双方释明对案涉工程进行司法鉴定,以便准确认定案涉工程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本院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0)豫1503民初2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32149部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49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杰
审 判 员 李 虎
审 判 员 左立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魏 静
书 记 员 胡源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