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03民初6127号
原告:信阳强能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十八里。
法定代表人:曾友,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昌元,河南晓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阳长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文化街38号。
法定代表人:牛鸿章,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阳强能新型墙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信阳长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下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阳强能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4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彭洁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鲁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