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环科院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蓝创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环科院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11民初4624号
原告:湖南蓝创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楠竹园路58号湖南蓝天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厂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令武,系公司员工,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
被告:湖南省环科院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井湾路889号旺景园1栋103、104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蓝创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环科院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湖南蓝创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签收本院发出的《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案件受理费的减、缓、免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和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