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环科院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省环科院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民终333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湖南省环科院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湖南省环科院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8)湘0111民初101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湖南省环科院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由原审法院审理本案。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与原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人民政府(现合并为“湘潭市岳塘区荷塘街道办事处”)签订的《技术咨询合同书》虽有“技术咨询”的字样,但合同内容并不涉及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的内容。且双方对该合同的内容无任何争议,仅属于普通的欠款纠纷。因此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3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理应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管辖。二、上诉人曾以原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起诉,因行政区划调整,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岳塘区人民法院并未将该案以技术纠纷案件对待,也说明本案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立案管辖的案件。综上,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合理合法。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本案中,根据上诉人提交的起诉状及起诉材料,上诉人与原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人民政府(现合并为“湘潭市岳塘区荷塘街道办事处”)签订《技术咨询合同书》,约定上诉人接受原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对“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编制实施方案,原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人民政府应向上诉人支付技术咨询费。上述合同签订后,因原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人民政府未按期支付合同费用导致双方发生纠纷,上诉人因此提起本案诉讼,属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36条“技术合同纠纷”项下第(5)项“技术咨询合同纠纷”的范畴,依法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罗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唐曼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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