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集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集安市集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集安市清河镇东岔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吉0582民初1633号
原告:集安市集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艳苹,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方君,男,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集安市。
被告:集安市清河镇东岔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林立勇,村主任。
原告集安市集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集安市清河镇东岔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邓方君、被告法定代表人林立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集安市集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工程款835641.50元及利息71129.76元(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1月16日),合计906771.26元。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原告通过招标方式取得被告办公楼的建设工程。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工程建筑合同书,约定”甲方分期支付乙方的工程款,2016年末全部付清。若甲方到期未付清,要承担银行贷款利率。”后原告按期完工,并经验收合格。被告已支付工程款140000元,尚欠835641.50元逾期未给付。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尚欠工程款并按合同约定条款承担利息。
集安市清河镇东岔村民委员会承认集安市集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集安市清河镇东岔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集安市集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35641.5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1月16日利息71129.76元;自2017年11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息随本清),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3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34元由被告负担。
具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到期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永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于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