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582执735号
申请执行人:集安市集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艳苹,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方君,男,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集安市。
被执行人:集安市清河镇东岔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林立勇,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集安市集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集安市清河镇东岔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集安市清河镇东岔村民委员会在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支行帐户内的银行存款397360元,并已给付申请执行人。2018年6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执7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孙荣凯
执行员 丛培研
执行员 田春雨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刘家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