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集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集安市家祥服务队、集安市集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582民初1224号
原告:集安市家祥服务队。
经营者:刘家祥,男,1962年6月22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吉林省集安市。
被告:集安市集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艳波,总经理。
原告集安市家祥服务队与被告集安市集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集安市家祥服务队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集安市家祥服务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雅娟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孙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