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5民终13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集安市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1年4月6日生,朝鲜族,公司法务,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集安市集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集安市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集安市集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2021)吉0582民初1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漏列当事人,导致本案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2021)吉0582民初14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集安市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07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 敏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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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