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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诉集安市人民政府城东街道办事处、集安市集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582民初1185号 原告:***,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集安市。 被告:集安市人民政府城东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 被告:集安市集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吉林清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集安市人民政府城东街道办事处、集安市集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1元(已减半收取)。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