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鼎建设有限公司

***与章清文、浙江恒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825民初4315号之二
原告:***,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章清文,男,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
被告:浙江恒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人民路1号综合楼二单元321-322。
法定代表人:郑云,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章清文、浙江恒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66元,减半收取2383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马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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