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恒鼎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825执2856号
申请执行人钱跃庭,男,1953年8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龙游县。
被执行人浙江恒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游县龙洲街道人民路1号综合楼二单元321-322,组织机构代码:147806236。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钱跃庭与被执行人浙江恒鼎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825民初389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钱跃庭于2019年12月0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被执行人浙江恒鼎建设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钱跃庭支付358700元。
本院于2019年12月04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恒鼎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浙江恒鼎建设有限公司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未按要求履行的,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按本院要求申报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浙江恒鼎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恒鼎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恒鼎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住所地龙游县龙洲街道人民路1号综合楼二单元321-322调查其个人家庭情况及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12月04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恒鼎建设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之后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因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在本院书面通知后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钱跃庭的本案债权暂无法实现。本案尚有35870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金**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