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民终13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恒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人民路1号综合楼二单元321-3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上诉人浙江恒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21)浙0825民初2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恒鼎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恒鼎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恒鼎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226元,减半收取4613元,由上诉人浙江恒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长***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