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0408民初2138号
原告湖南智恒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市万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湖南智恒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智恒电梯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衡阳市万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及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智恒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91元,由原告湖南智恒电梯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毛小满
法官助理 谷江波
书 记 员 陈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