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加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汀陆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加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9356号
原告:上海汀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3111弄555号2幢-350。
法定代表人:明小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宇,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青,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加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航南公路4888弄368幢216室。
法定代表人:朱燕华。
原告上海汀陆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加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公告送达被告,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简易程序。
审 判 员  朱 洁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诗颖
书 记 员  沈佳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