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加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临河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XX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819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临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庙泾路66号N15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淑清,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临港奉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新杨公路1800弄2幢11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加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航南公路4888弄368幢21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临河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XX有限公司、上海临港奉贤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加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2022)沪0120民初1819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安徽XX有限公司、上海临港奉贤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加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346,16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现申请人上海临河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临港奉贤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加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临港奉贤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加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346,16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珣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