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加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临河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建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8193号 申请人:上海临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庙泾路66号N15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淑清,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建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滨湖世纪城***3栋2**2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临港奉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新杨公路1800弄2幢11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加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航南公路4888弄368幢21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临河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建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临港奉贤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加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临河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建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临港奉贤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加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存款346,16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其与申请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建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临港奉贤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加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存款计346,16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 珣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