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加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临河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建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7469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临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庙泾路66号N15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淑清,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建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滨湖世纪城***3栋2**2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加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航南公路4888弄368幢21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恒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临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建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加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8日作出(2022)沪0120民初7469号之二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建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加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342,3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上海临河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以本案已申请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安徽建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加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崔 宁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