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7469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临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庙泾路66号N15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淑清,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建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滨湖世纪城***3栋2**2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加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航南公路4888弄368幢21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恒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临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建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加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8日作出(2022)沪0120民初7469号之二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建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加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342,3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上海临河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以本案已申请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安徽建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加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崔 宁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