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三利空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中新春谊智业(某某)综合能源有限公司、某某省乐府大酒店等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47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新春谊智业(**)综合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大街80号春谊宾馆二楼205室。
法定代表人:潘忠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国,北京德和衡(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亮,北京德和衡(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省乐府大酒店,住所地**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大街1078号。
法定代表人:杜静波,该酒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长春三利空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南关区大马路158-2号。
法定代表人:李宝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昕,**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新春谊智业(**)综合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省乐府大酒店、一审第三人长春三利空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吉民终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新春谊智业(**)综合能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其濛
审 判 员 向国慧
审 判 员 郑 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赵明娇
书 记 员 曹美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