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524民初1422号
原告:昌宁县力宏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4MA6K5Y2094。
住所地:昌宁县***达丙社区观音山脚。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昌宁县新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昌宁右甸丰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42190374570。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3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昌宁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
被告:***,男,1871年5月25日生,汉族,云南省昌宁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
原告昌宁县力宏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昌宁右甸丰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立案。2023年8月17日,原告昌宁县力宏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昌宁县力宏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又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宁县力宏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元,由原告昌宁县力宏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