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0581民初3430号
原告:***,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
腾冲市腾越镇***东营村委会山湾子社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援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
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
保山市隆阳区新街乡大村村委会西山村2组。
被告:昌宁右甸丰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
保山市昌宁县******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42190374570。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腾冲古茶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观音塘社区官方小区百宝街A-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693093624C。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昌宁右甸丰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
公司、腾冲古茶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