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右甸丰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昌宁右甸丰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0581民初918号 原告:***,男,196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被告:***,男,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被告:昌宁右甸丰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42190374570。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腾冲古茶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观音塘社区官方小区百宝街A-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693093624C。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昌宁右甸丰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腾冲古茶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计3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