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0581民初918号
原告:***,男,196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被告:***,男,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被告:昌宁右甸丰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42190374570。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腾冲古茶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观音塘社区官方小区百宝街A-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693093624C。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昌宁右甸丰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腾冲古茶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计3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