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0581民初2647号
原告:***,男,197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援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被告:昌宁右甸丰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4219037457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腾冲古茶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腾越镇观音塘社区官房小区百宝街A-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693093624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昌宁右甸丰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腾冲古茶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48元,减半收取计4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和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