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执309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委托代理人:王旭宇,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律所。
被执行人:湖南润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828号杰座大厦141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722545378。
法定代表人:李成。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3月7日裁决,该案[2020]长仲裁字第148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劳务费446840.7元,迟延履行金11103.3元(以446840.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3月21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8月10日止),仲裁受理费9724元,承担本案执行费6915元,以上共计47458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润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7458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铁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龚 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