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安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誉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安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21民初2715号
原告:上海誉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三双公路987号9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97078322B。
法定代表人:沙阿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永宏,上海市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凤娇,上海市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上海国安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科西路889号1601、1602、1603、1604、1605、1610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8817624。
法定代表人:周亮,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丰羽,上海钧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崮山路7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7131860。
法定代表人:顾春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坚,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晶,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南昌城投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丰和中大道456号南昌城投大厦211室2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99497395U。
法定代表人:刘财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健,男,198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晶,女,198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誉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国安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城投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誉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誉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誉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94元,减半收取计7297元,由原告上海誉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余永祥
人民陪审员  汪招娣
人民陪审员  魏春芸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晏露露
书 记 员  李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