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安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德盟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上海国安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01执699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德盟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泉路****。
法定代表人:袁选东,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国安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科西路****v>
法定代表人:周亮,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沪0101民初1368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64295元及逾期利息,另缴纳执行费864.43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国安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159.43元及逾期利息。
二、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上海国安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傅启萍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骥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