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安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变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国安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37966号
原告:上海变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星火开发区莲塘路251号14幢10161室。
法定代表人:张光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芬,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章余,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国安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高科西路889号1601、1602、1603、1604、1605、1610单元。
法定代表人:周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丰羽,上海钧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伟,男,上海国安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工作。
原告上海变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国安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裕国独任审理。
审判员  陈裕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晓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