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5702号之一
原告:上海市崇明区庙镇猛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猛西村1211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国安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科西路889号1601、1602、1603、1604、1605、161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钧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钧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市崇明区庙镇猛西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上海国安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于2022年11月1日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上海市崇明区庙镇猛西村村民委员会以被告已支付土地流转费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国安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崇明区庙镇猛西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市崇明区庙镇猛西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