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5702号
原告:上海市崇明区庙镇猛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猛西村1211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国安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科西路889号1601、1602、1603、1604、1605、161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钧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钧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市崇明区庙镇猛西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上海国安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审理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但法律适用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