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华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邯郸市华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大庆天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604执恢218号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华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城西工业小区中路。
法定代表人:沈英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祝庆,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庆天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广厦小区**E-6商服1。
关于邯郸市华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大庆天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让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事项为:1.请求执行(2012)让民初字第303号生效文书尚未履行债务1470172元,案件受理费18031.55元,保全费5000元.邮寄费106元;2.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富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到期债权300万元,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黑EP47**号车辆手续,除此以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员到民事判决书载明的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2020年11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鉴于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耿 济
审 判 员  胡静伟
审 判 员  王 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裴博磊
书 记 员  张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