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0721民初70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4日生,纳西族,户籍地及居住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县。
被告:云南保山鹏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保山市隆阳区建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709898188D。
法定代表人:*陶钧。
被告:***,男,1989年5月6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云南保山鹏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2022年2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和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