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保山鹏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保山国翔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721民初543号
原告:***,男,纳西族,1986年10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址云南省丽江市玉龙县。
被告:保山国翔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兰城路532号一栋一单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MA6Q3XUH8T。
法定代表人:杨晓飞,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云南保山鹏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建设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709898188D。
定代表人:赵陶钧,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涛,云南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必成,云南德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保山国翔劳务有限公司、云南保山鹏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和瑞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和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