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执90号之一
申请人:云南保山鹏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建设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709898188D。
被执行人:云南保山鹏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经济开发区冉子路东段路北。公民身份号码:91371525MA********。
本院在执行云南保山鹏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保山鹏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冠县八方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705××××9999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2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昆仑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