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407民初1938号
申请人:衡阳乐昌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演武路9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湖南省新欧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江桥街道***社区吉龙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衡阳乐昌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新欧建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阳乐昌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X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新欧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衡阳乐昌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新欧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