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223执12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系***女婿,住湖南省攸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1967年6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
被执行人:湖南省新欧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江桥街道***社区吉龙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新欧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新欧建筑有限公司双方达成协议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223执12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执行员***
书记员朱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