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方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2676江苏东方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湖县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5民初2676号 原告:江苏东方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冠华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湖县支公司,住所,住所地建湖县湖中南路御景城**101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东方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湖县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涉嫌犯罪,本院已将该案移送建湖县公安局侦查处理,目前案件正在侦查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东方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本院依法退还给原告江苏东方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磊 人民陪审员 吴 浩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杨 明 书 记 员 ***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案件移送函 (2020)苏0925民初2676号 建湖县公安局: 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江苏东方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湖县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涉嫌犯罪。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将该案材料移送你局侦查处理,请查收。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卷宗壹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