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方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扬标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25执恢29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3月5日生,汉族,住建湖县。 被执行人:江苏扬标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3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被执行人***,女,1965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被执行人***,男,1954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被执行人***,女,1953年3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被执行人江苏东洋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6613095152,住所地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盐城市盛达石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盐城市阳标石油机械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 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建湖县中盛石化阀门厂,住所地建湖县。 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江苏咸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建湖永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东方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扬标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江苏东洋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盐城市盛达石化机械有限公司、盐城市阳标石油机械厂有限公司、建湖县中盛石化阀门厂、江苏咸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建湖永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东方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苏0925民初2221号民事判决书,依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履行21877265.15元及相关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工商、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查封并拍卖被执行人建湖永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建湖县城金港湾房产,暂无法变现,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925民初22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