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新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与大理新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3325民初632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25日生,白族,住大理州剑川县。
被告:大理新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景观大道2号洱海庄园40幢2单元3-5层202号。
法定代表人:程俊。
原告***与被告大理新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2018年9月3日,经本院依法通知原告***交纳案件受理费后,其至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本案原告***应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后其在指定期限内不预交,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和晓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和东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