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

邵阳市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503执994号
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雨溪镇雨溪村。
被执行人:***,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百春园街道办事处马蹄社区居委会1组7号。
被执行人:阮海涛,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梅子社区居民委员会339号附1号。
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阮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湘0503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民事判决确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503民初15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简少凡
审判员  李建林
审判员  徐 韬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邓宇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