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

邵阳市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503执995号
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国。
被执行人:***,男,195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湘0503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股票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卡账户。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2021)湘0503执995号决定书,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2021)湘0503执995号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
截止2021年11月2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混凝土货款49425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98940.39元(违约金已计算至2020年10月4日止,自2020年10月5日起,以逾期未付货款494255为基数,按月利率2%为标准,顺延照计至货款支付之日止)。2021年11月22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有价值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简少凡
审判员  李建林
审判员  徐 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龚灵智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