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284执3179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泰安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梅河口市沿河北街水岸C座B024号。
法定代理人:刘洋,总经理。
被执行人:磐石市烟筒山镇盛奭综合商场,住所:磐石市烟筒山镇南庆街商贸城南侧。
经营者:都铁君。
被执行人:都铁君,男,1968年10月14日生,住磐石市。
被执行人:磐石市飞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石城大街6111号。
法定代表人:赵明哲,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吉林泰安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磐石市烟筒山镇盛奭综合商场、磐石市飞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都铁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磐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284民初1737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泰安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经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和解,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6)吉0284民初17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并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岩
审判员 张学深
审判员 代仁龙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