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泰安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泰安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辽源分公司、吉林泰安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422民初885号
原告:***,男,195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被告:吉林泰安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辽源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东吉街(市环卫处西行50米)。        
负责人:闫荣秀,该公司经理。        
被告:吉林泰安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沿河北街水岸C座B024号。        
法定代表人:刘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泰安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辽源分公司(以下简称泰安消防辽源公司)、吉林泰安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消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吉林泰安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辽源分公司,立即返还原告人,工程抵账房屋即吉林省辽源市开发区东北袜业园D2号门市房(1层带2层)01面积230.99656平方米、02面积146.655平方米、03面积91.7228平方米、04面积91.7228平方米、05面积91.7228平方米全部返还给原告,房屋总价值4,504,457.72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l5年7月3日,原告人与被告人吉林泰安消防智能工程辽有限公司辽源分公司签订了授权委托书,授权书声明:现委托授权***为公司代理人,办理袜业园E9、E10等楼房室内消防工程承接及施工事宜,所承担的工程事宜由原告***全部承担(施工安装、工程质量、工程结算、工程决算),2015年7月15日,原告***以工程负责人身份与吉林省东北袜业园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E9、E10厂房室内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开工日期为2015年7月15日至2015年10月15日。工程按期竣工工程结算后,东北袜业园将工程款以房屋抵账方式支付全部工程款。由于抵账房屋不能及时变现,原告急于支付工人工资及所欠材料款。(目前此工程外欠工资及材料款近400余万元)为了及时变现,被告吉林泰安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辽源分公司负责人李志胜说他爱人郑梁艳有小额贷款公司(尚金贷款公司)可以帮助变现,按月利4%支付利息,前提必须是将房屋变更至吉林泰安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辽源分公司名下。于是我相信了他,就安排技术人员将抵账房屋办理到公司名下。基于信赖办理完房屋变更手续后,我向李志胜要求支付贷款资金时,李志胜以种种借口故意拖着不办,我提出贷款不办了,将划到公司名下的房屋返还给我,而李志胜就是不给,并将原告抵账房屋占为己有并出租出去。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人吉林泰安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辽源分公司返还抵账房屋,吉林泰安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返还义务的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2019年9月2日,本院受理了***与泰安消防辽源公司、泰安消防、第三人吉林省东北袜业园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其诉讼请求为泰安消防辽源公司返还抵顶工程款6,057,927.52元的房屋(具体为门市房5套:楼座D2,门号:01、02、03、04、05号,公寓房10套:楼座B座,4单元房间号1412、1413、1213、613号,5单元房间号1416、1417、1316、1317、816、817号),泰安消防承担返还的补充责任。2020年2月20日,本院作出(2019)吉0422民初1527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服本院上述民事判决,上诉至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6月15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吉04民终23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服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1年5月31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吉民申1040号民事裁定:驳回***的再审申请。本案作为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均为返还房屋、且诉讼请求涵盖于前诉诉讼请求中,故***在本案中的起诉构成重复诉讼,应驳回***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18元,待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晓亮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周彦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