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泰安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泰安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锡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581执27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吉林泰安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执行人:锡**,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满族,经理,住梅河口市。
被执行人:张永贵,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执行人:韩春福,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泰安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锡**、张永贵、韩春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0581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泰安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锡**、张永贵、韩春福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二、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锡**、张永贵、韩春福名下有无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的情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徐武海有上述财产;
三、本院在梅河口市调查了被执行人锡**、张永贵、韩春福名下有无房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的情况,经查,除已查封被执行人张永贵名下的位于梅河口市山城镇团结街二委十一组,产权证号为梅山房权证山城镇字第**855号,面积为77.67㎡的房屋,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锡**、张永贵、韩春福有上述财产;
四、由于被执行人锡**、张永贵、韩春福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锡**、张永贵、韩春福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锡**、张永贵、韩春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锡**、张永贵、韩春福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吉林泰安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吉林泰安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忠强
审判员  王海军
审判员  王 聪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