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284执190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泰安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梅河口市沿河北街水岸C座B024号。
法定代理人:刘洋,总经理。
被执行人:磐石市烟筒山镇盛奭综合商场,住所地:磐石市烟筒山镇南庆街商贸城南侧。
经营者:都铁君,男,1968年10月14日生,住磐石市。
担保人:磐石市飞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石城大街6111号。
法定代表人:赵明哲,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吉林泰安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磐石市烟筒山镇盛奭综合商场、磐石市飞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磐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284民初1737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泰安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林泰安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0284执19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岩
审判员 林 涛
审判员 代仁龙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