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民终23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吉市瑞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参花街瑞丰嘉园小区12号楼2**1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延***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412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皓然,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延吉市瑞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延***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22)吉2401民初8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延吉市瑞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延吉市瑞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延吉市瑞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22)吉2401民初809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22元,减半收取1561元,由延吉市瑞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561元退还延吉市瑞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实
审判员 ***
审判员 崔 玉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