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瑞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延吉市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吉林省XX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2403民初2574号 原告:延吉市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吉林省XX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某,该公司职员。 延吉市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吉林省XX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延吉市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延吉市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延吉市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838元,退还延吉市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