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2403民初2574号
原告:延吉市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吉林省XX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某,该公司职员。
延吉市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吉林省XX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延吉市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延吉市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延吉市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838元,退还延吉市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