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4执91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新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072163934,住所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盛玉涛,上海新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娴静,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绿地集团南京宝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062616513G,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许光华,该公司总经理。
上海新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绿地集团南京宝地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作出的(2017)苏0114民初67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受理。经查,被执行人绿地集团南京宝地置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4月27日、2018年7月5日向上海新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2017)苏0114民初678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绿地集团南京宝地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调解后即已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新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全部金钱给付义务,但申请执行人误将质保金尾款作为(2017)苏0114民初6784号民事调解书未履行款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给绿地集团南京宝地置业有限公司造成了不利影响,其行为不当,对其执行申请,本院予以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上海新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卫方
审 判 员 苏 泰
审 判 员 李筱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见习书记员 王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