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111执54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新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072163934,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盛玉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明,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绿地集团镇江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5855857441,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李宝森。
申请执行人上海新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绿地集团镇江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111民初21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1111民初2175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向 阳
审判员 王**审判员沈红卫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唐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