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523民初2415号
原告:***,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上海新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华路***号*号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072163934。
原告**国诉被告***、上海新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现原告***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宣世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