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112民初8468号
原告上海新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盛玉涛,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沈阳兆隆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棋盘山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汤沸。
原告上海新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兆隆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新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新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85元,减半收取649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徐宁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金丽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玥